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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万和燃气灶维修中心具使用十四条

2022-03-19 17:41:10      点击:
万和燃气灶维修中心具使用十四条
 
1、安装燃气灶的操作间房屋净高不得低于2.2mm,并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。 
2、操作间应配备轻便式干粉灭火器,灭火毯等消防器材。 
3、灶具与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。 
4、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侧壁距木质家具不应小于0.2m。 5、灶具之间及灶具与对墙壁之间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。 
6、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,大锅灶的炉膛和烟道处必须设爆破门。 
7、灶具的排烟设施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,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。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,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。 
8、烟道距难燃或非燃顶棚或墙的近距不应小于0.05m;距易燃的顶棚及墙不应小于0.25m。 
9、用户所选用的灶具、调压器应具有生产许可证,蒸发器应是由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,且产品经质检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。 
10、灶具与钢瓶之间的近距不应小于0.5m。 
11、灶具与钢瓶之间应采用单瓶单灶连接,两者连接所用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.2-2.0m之间,并不应有接口。
12、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胶管,其与燃气管道、接头管、灶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(锁母)或管卡固定。 
13、软管不得穿墙、窗和门。
14、用瓶组方式供气,应采用硬管连接。